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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

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,目前主要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(试行)》,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1。以下是相关介绍:

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(试行)》要点:
适用范围: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 500m3/d(不含)的污水处理设施。
分类分级:可依据出水排放去向(主要是直接排入水体、间接排入水体和尾水利用)和处理设施规模进行分类分级,至少应分为两级。
污染物控制指标:要求包括 pH、悬浮物(SS)和化学需氧量(CODCr)三项基本指标。出水排入封闭水体,应增加氨氮(NH₃-N)、总氮(TN,以 N 计)和总磷(TP,以 P 计);排入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,应增加超标因子相应的控制指标;直接排入地表水 II、III 类功能水域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,应增加 NH₃-N。
部分地方标准示例:
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7/ 3693-2019)4: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,2020 年 3 月 27 日起实施。该标准依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规模以及出水去向,将标准分为二级。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—2002 中 Ⅲ 类水域、GB 3097—1997 中二类海域的,执行一级标准。规模大于 50m3/d(含)的设施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中 Ⅳ 类、Ⅴ 类水域等,执行一级标准;规模小于 50m3/d(不含)的执行二级标准。基本控制指标选取 pH 值、化学需氧量、悬浮物、氨氮四项,还有总氮、总磷等条件性控制指标。
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61/1227-2018)5: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。适用于设计规模 50 立方米 / 日(含 50 立方米 / 日)到 500 立方米 / 日(含 500 立方米 / 日)且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。水污染物直接排向地表水体时,排放限值分别执行特别排放限值、一级标准、二级标准。排入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 2 公里以内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;排入地表水 Ⅱ 类、Ⅲ 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;排入地表水 Ⅳ 类、Ⅴ 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。
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52/1424-2019):为贵州省地方标准,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。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 500m3/d 以下规模 (不含)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,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、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要求、实施与监督。